2020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全新的
“民法典时代”。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被誉为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从生活琐事到社会难题,
人们总能从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
让我们再度翻看民法典带来的
“典”“典”不同,
“典”“典”变化。
感受这五年间,
民法典对我们烟火生活
的温情守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以案释法:
一场中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赛上,林某带球突袭,与前来防守的陈某激烈碰撞,随后倒地受伤。林某认定陈某踢伤自己,并指责学校没尽到管理责任,将陈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9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某、陈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认定林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另外,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参与者对于风险的预判,有助于提示人们注意预防体育活动给身体造成损伤的危险。
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妻子立遗嘱将婚前房产赠与弟弟许某,同时约定丈夫李某再婚前可居住。妻子去世后,许某与李某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庭。经判决,该房产归许某所有,李某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此后,李某发现许某欲卖房,他担心自己的居住权益无法保障,于是带着之前遗产纠纷案的生效判决申请居住权执行。
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法院最终作出执行裁定,将该房产的居住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之后,李某拿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即使“房子不归我,我也可以安心住”。民法典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强化了对房屋居住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以案释法:
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公共区域刊登广告,广告费用未公示也未分配。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物业公司辩称费用已用于成本支出和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但仅提供成本支出证据。
法院认为,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经营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账、公示并分配。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损害业主权益,应返还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其以广告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定抵销规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民法典针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明确了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减少实践中纠纷的发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以案释法:
2021年,贾某去世,无配偶,无子女。贾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四个兄弟姐妹。贾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某。现贾某一、张某将贾某二、贾某三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贾某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贾某的妹妹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应由贾某四女儿张某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案释法:
在小区散步的庾某,被35层租户黄某的小孩从阳台抛下装满水的矿泉水瓶惊吓,随后摔倒受伤。黄某在赔偿1万元后,未再支付其他费用。但庾某住院后病情加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且与当日受伤直接相关。于是,庾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综合考虑庾某的自有疾病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住院费,依据民法典及最高法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侵权责任等司法解释,最终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据民法典,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明确,回应了实践中难以确定行为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旨在根治“高空抛物”的陋习,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此外,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的法定调查义务,这是民法典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制度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