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法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物 人人有责
本期大家带领大家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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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来源:武安市文物保管所